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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则,2001 年初步
14. 代表。 -
(1) 规则 11 要求的四份设计副本应当是与设计完全相似的图纸、照片、描图或其他表示形式,或者应当是设计的样本。
(2) 当一项外观设计应用于成套产品时,申请随附的每份说明均应显示拟将该外观设计应用于该成套产品中的所有各种安排。
(3) 无论是应用于单个物品还是应用于一组设计的每个表示,都应使用 A4 尺寸的耐用纸(而不是纸板),并且应仅出现在纸张的一侧。一个或多个图形应放置在纸张上的直立位置。当显示多于一张的图时,如果可能,这些图应在同一张纸上,并且每张都应标明(例如透视图、前视图、侧视图)。
(4) 将外观设计应用于成套产品时,对给定物品是否构成成套产品的任何疑问,应由控制人确定。
(5) 如果管理员认为样本不适合在办公室记录,则应以陈述代替。
(六)文字、字母或者数字不属于设计本质的,应当从图示或者样本中去除;如果它们是设计的本质,控制者可能会要求插入对其专有使用权的免责声明。
(7) 由重复的表面图案组成的设计的每个表示应显示完整的图案和重复的长度和宽度的足够部分,并且尺寸不得小于 5 x 4 英寸或 13.00 厘米 x 10.00 厘米。
(8) 如果外观设计上出现了在世人员的姓名或肖像,则在进行外观设计注册之前,控制器应在其要求的情况下获得此类人员的同意。对于已故的人,控制人可以在对出现名称或图案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之前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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