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图纸描绘的基础
大多数应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物品都是三维形状的。但是,在就三维形式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在二维平面上描绘的图纸中表示它,等等。换言之,外观设计权的客体不是真实的三维形状,而是在这种二维图纸上描绘的三维形状。因此,对绘制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以便第三方也能正确理解作为权利客体的形式。因此,为了正确理解作为外观设计权的客体的形式,需要按照制定的绘图方法描绘图纸等。还必须描绘必要的图纸,以便将作为外观设计权客体的整个形式理解为指定用于外观设计注册。此外,在必要时需要描绘有助于理解设计的视图(用于说明形式或使用状态的图纸,其中添加了不构成申请中设计的线条等)表示为“yy 的参考视图”,以区别于仅描述申请中设计元素的附图)。
A.指定表格所需的图纸
2A.1 表格中绘制的图纸类型和需要注意的基本点
(1) 指定表格所需的图纸类型
(i) 3D 形状的外观设计,原则上是在正投影法相同比例尺,视作一组图(以下简称“一组六幅图”),需准备。 (表格6注(8))
(ii) 设计为三维形状的情况下,可以用等距投影法或斜投影法制作图纸(全部或部分图纸),而不是一组六张上述观点。 (表格6注(9))
(iii) 外观设计为扁平且薄的物品的情况下,需要准备一组由相同比例的正面图和背面图组成的图纸。 (表格6注(10))
(iv) 在上述附图不足以表示形式的情况下,需要添加其他类型的附图,例如剖视图、放大图、透视图等(这些附图也可视为必要的)图纸)。 (表格6注(14))
(v) 也可以提交代表设计的照片、模型或样本,而不是一组六个视图。
请参阅第二部分关于注册的部分外观设计,其中要求对物品的一部分进行外观设计注册,以及关于在省略对连续形状的物品部分的描绘时如何描绘图纸的第三部分(省略中间部分)。
(2) 制图注意事项
(i) 实线或虚线的粗细约为 0.4 毫米,斜平行线或显示横截面的点划线的粗细约为 0.2 毫米。 (表格6注(5))
(ii) 每个视图(前视图、后视图、参考视图)必须以 150 毫米(宽)x 113 毫米(高)的矩形表示。 (表格6注(6))
(iii) 图形(不包括参考视图)不得包含中心线、基线、水平线、细线或表示阴影的阴影、指示线、代码或用于说明内容的字符,也不得包含任何其他线条、代码或字符不构成设计。 (表格No.6注(7))(关于“阴影”,请参阅“2A.5(8)“阴影”指定三维物体的表面形状”)例如,在图中看到的隐藏线工程图纸(代表内部或背面形状的虚线,不可见)不得包含在必要的视图中。
(iv) 在为经常使用的前后、上下不能互换的物品准备图纸时,最好描绘从该方向看到的物品的图纸。
(v) 部分观点可以用照片代替。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黑白照片也会显示文章每个部分的阴影。因此,照片可能与仅描绘形状的视图不一致,这可能会导致将设计视为未指定。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保证照片和图纸的一致性。请注意,不允许将线条图和照片组合在一起准备视图(请参阅“C. 图纸替换”)。
2A.2 正投影法制图
通过正交投影法,通过将与相邻面正交的六个面投影到二维平面上来描绘三维形状的形式,如前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侧视图、顶视图和底视图。与日本工业标准(JIS)的“技术图纸”中规定的正投影相同,只是JIS的“技术图纸”中不得包含隐藏线。如图 1.2-1 所示,每个表面上看到的形状线条、图案、颜色都被描绘为每个视图的一部分。
(1) 正投影法制图的注意事项
(i) 每个视图必须以相同的比例准备。
(ii)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省略一组六个视图中的一些。
・如果前视图和后视图相同或相互镜像,则可以省略后视图。
・如果左侧视图和右侧视图相同或相互镜像,则可以省略任一侧视图。
・如果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互为镜像,则可以省略仰视图。请注意,需要在【外观设计说明】一栏中注明“由于与前视图呈镜像,后视图被省略”。
2A.3 等角投影法和斜投影法制图
等距投影法和斜投影法是能够在一个视图中描绘内容的绘图方法,对应于通过正交投影法以相同比例制备的一组六个视图中的三个视图。如下图所示,六个面中的三个面显示在一个视图中,因此有八种显示方式。通过从这八种视图中选择两种,申请人可以描述整个六个表面。例如,如果选择[显示前、上和右侧的视图]和[显示后、下和左侧的视图]等两个视图,则可以表示整个六个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