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图纸标准
(a) 图纸。在实用程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呈现图纸有两种可接受的类别。
(1) 黑色墨水。通常需要黑白图纸。绘图必须使用印度墨水或确保黑色实线的等效墨水;或者
(2) 颜色。设计申请中允许使用彩色图纸。如果设计申请包含彩色图纸,则申请必须包括本节 (a)(2)(ii) 段要求的彩色图纸组数,并且规范必须包含 (a)(2) 段要求的参考(iii) 本节。在极少数情况下,彩色图纸可能是唯一实用的媒介,用于公开在实用专利申请中寻求获得专利的主题。彩色图纸必须具有足够的质量,以便图纸中的所有细节都可以在印刷专利中以黑白形式再现。国际申请中不允许使用彩色附图(参见 PCT 细则 11.13)。只有在批准根据本段提交的请求解释为什么需要彩色附图后,专利局才会接受实用专利申请中的彩色附图。任何此类请愿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 § 中规定的费用 1.17(h) ;
(ii) 一 (1) 套彩色图纸,如果通过 Office 电子归档系统提交,或三 (3) 套彩色图纸,如果不是通过 Office 电子归档系统提交;和
(iii) 对规范的修改以插入(除非规范包含或先前已修改为包含)以下语言作为附图简要说明的第一段:
专利或申请文件包含至少一幅彩色绘图。专利局将根据请求和支付必要的费用提供本专利或专利申请出版物的彩色附图副本。
(b) 照片。——
(1) 黑与白。照片,包括照片的复印件,通常不允许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使用。但是,如果照片是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唯一可行媒介,则该局将接受实用程序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照片。例如,电泳凝胶、印迹(例如,免疫学的、免疫学的、免疫学的、西部的、南部的和北部的)、放射自显影照片、细胞培养物(染色的和未染色的)、组织学组织横截面(染色的和未染色的)、动物、植物的照片或显微照片。活体成像、薄层色谱板、晶体结构,以及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装饰效果,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申请的主题允许用图画说明,审查员可以要求用图画代替照片。照片必须具有足够的质量,以便照片中的所有细节都可以在印刷专利中重现。
(2) 彩色照片。彩色照片和黑白照片的受理条件满足的,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将受理彩色照片。参见本节 (a)(2) 和 (b)(1) 段。
(c) 图纸识别。应提供识别标记,如果提供,应包括发明名称、发明人姓名和申请号,如果申请号尚未分配给申请,则应包括案卷号(如果有)。如果提供了此信息,则必须将其放置在每张纸的前面上边距内。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每张图纸必须根据第 § 1.121(d) 。如果提交了任何修订图纸的标记副本,包括指示所做更改的注释,则必须根据§ 明确标记该标记副本为“注释表” 1.121(d)(1) 。
(d) 图纸中的图形形式。化学或数学公式、表格和波形可以作为图纸提交,并符合与图纸相同的要求。每个化学或数学公式必须标记为单独的数字,必要时使用括号,以表明信息已正确整合。每组波形必须以单个图形的形式呈现,使用一个共同的垂直轴,时间沿水平轴延伸。规范中讨论的每个单独的波形都必须用与垂直轴相邻的单独字母名称来标识。
(e) 纸张类型。提交给办公室的图纸必须使用柔韧、坚固、白色、光滑、无光泽和耐用的纸张。所有纸张必须合理地没有裂缝、折痕和折叠。只有纸张的一侧可用于绘图。每张纸必须合理地没有擦除,并且必须没有更改、过度书写和插页。照片必须在满足本节 (f) 段的纸张尺寸要求和本节 (g) 段的边距要求的纸张上冲印。有关照片的其他要求,请参见本节 (b) 段。
(f) 纸张尺寸。应用程序中的所有图纸尺寸必须相同。片材的较短边之一被视为其顶部。绘制图纸的纸张尺寸必须为:
(1) 21.0 厘米。 29.7 厘米。 (DIN 尺寸 A4),或
(2) 21.6 厘米。 27.9 厘米。 (8 1/2 x 11 英寸)。
(g) 边距。工作表不得包含视线周围的框架(即可用表面),但应在两个毛边边缘角上打印扫描目标点(即十字准线)。每张纸的上边距必须至少为 2.5 厘米。 (1 英寸),左侧边距至少 2.5 厘米。 (1 英寸),至少 1.5 厘米的右侧边距。 (5/8 英寸),底部边距至少为 1.0 厘米。 (3/8 英寸),从而留下不超过 17.0 厘米的视线。 26.2 厘米。在 21.0 厘米上。 29.7 厘米。 (DIN 尺寸 A4)图纸,视线不超过 17.6 厘米。 24.4 厘米。 (6 15/16 x 9 5/8 英寸)在 21.6 厘米上。 27.9 厘米。 (8 1/2 x 11 英寸)图纸。
(h) 意见。图纸必须包含显示本发明所需的尽可能多的视图。这些视图可以是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透视图。如果需要,也可以使用更大比例的元素部分的详细视图。图纸的所有视图必须组合在一起并排列在图纸上,不要浪费空间,最好是垂直放置,彼此清晰分开,并且不得包含在包含规格、权利要求或摘要的图纸中。视图不得通过投影线连接,并且不得包含中心线。电信号的波形可以用虚线连接以显示波形的相对时序。
(1) 分解图。分解图,用一个支架包围分开的零件,以显示各个零件的装配关系或顺序是允许的。当一个图中的分解图与另一个图在同一张纸上时,分解图应该放在括号中。
(2) 部分意见。必要时,如果不影响理解视图的便利性,则可以将大型机器或设备的整体视图分解为单张纸上的部分视图或扩展到多张纸上。在单独的图纸上绘制的局部视图必须始终能够边到边链接,这样任何局部视图都不会包含另一个局部视图的部分。应包括一个较小比例的视图,显示由局部视图形成的整体,并指示所示部分的位置。当出于放大目的放大视图的一部分时,视图和放大视图必须分别标记为单独的视图。
(i) 如果两张或多张纸上的视图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视图,则多张纸上的视图必须如此排列,以使完整的图形可以组合在一起,而不会隐藏出现在多张纸上的任何视图的任何部分床单。
(ii) 一个很长的视图可以被分成几个部分,放在一张纸上。但是,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清晰明确。
(3) 剖面图。截取剖面图的平面应在剖面图中用虚线表示。虚线的两端应用与剖面图的视图编号相对应的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标出,并应有箭头指示视线方向。必须使用影线来表示对象的截面部分,并且必须由规则间隔的倾斜平行线构成,这些线之间的间距足够大,以便能够毫无困难地区分这些线。阴影不应妨碍对参考字符和引线的清晰阅读。如果不能将参考字符放置在阴影区域之外,则在插入参考字符的地方,阴影可能会被断开。影线必须与周围的轴线或主线成相当大的角度,最好是 45°。必须设置和绘制横截面以显示所有材料,因为它们在截取横截面的视图中显示。横截面中的零件必须通过使用规则间隔的平行倾斜笔划阴影来显示适当的材料,笔划之间的间距是根据要被阴影填充的总面积来选择的。同一项目的横截面的各个部分应以相同的方式绘制阴影,并应准确并以图形方式指示横截面中显示的材料的性质。并列的不同元素的阴影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倾斜。在大区域的情况下,影线可能仅限于围绕要影线的区域轮廓的整个内侧绘制的边缘。就横截面中所见材料的性质而言,不同类型的影线应具有不同的传统含义。
(4) 交替位置。如果可以在不拥挤的情况下这样做,则可以通过叠加在合适视图上的虚线来显示移动的位置;否则,必须为此目的使用单独的视图。
(5) 修改形式。修改后的结构形式必须在单独的视图中显示。
(i) 意见安排。不得将一个视图放在另一个视图之上或放在另一个视图的轮廓内。同一张纸上的所有视图都应朝向相同的方向,并且如果可能的话,站立以便在纸保持直立位置时可以阅读它们。如果为了最清楚地说明本发明而需要比页面宽度更宽的视图,则可以将页面翻转到其侧面,以使页面的顶部以及用作标题空间的适当顶部边距处于打开状态右手边。当页面直立或翻转时,单词必须以水平、从左到右的方式出现,以便顶部变为右侧,使用标准科学惯例表示横坐标轴(X)和轴的图表除外纵坐标(Y)。
(j) 头版浏览。图纸必须包含显示本发明所需的尽可能多的视图。其中一种观点应适合包含在专利申请出版物和专利的首页作为发明的说明。视图不得通过投影线连接,并且不得包含中心线。申请人可以建议将单一视图(按图号)包含在专利申请出版物和专利的首页上。
(k) 规模。绘图的比例必须足够大,以便在将绘图缩小到复制时的三分之二时显示机制而不会拥挤。不允许在图纸上标注“实际尺寸”或“1/2 比例”,因为这些标注会随着以不同格式复制而失去意义。
(l) 行、数字和字母的字符。所有图纸都必须通过能够使它们具有令人满意的复制特性的过程来制作。每条线、数字和字母都必须耐用、干净、黑色(彩色图纸除外)、足够密集和深色、均匀的粗细和清晰的轮廓。所有线条和字母的重量必须足够重,以允许充分复制。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线条,无论多么精细,适用于阴影,以及在截面图中表示切割表面的线条。不同粗细的线条和笔画可以用在同一张图中,不同粗细有不同的含义。
(m) 阴影。如果有助于理解本发明并且不降低易读性,则鼓励在视图中使用阴影。阴影用于指示对象的球形、圆柱形和圆锥形元素的表面或形状。平坦的部分也可能有轻微的阴影。这种阴影在以透视图显示的部件的情况下是优选的,但对于横截面则不是。参见本节 (h)(3) 段。用于阴影的间隔线是首选。这些线条必须很细,数量尽可能少,并且必须与其他图纸形成对比。作为阴影的替代,可以使用对象阴影侧的粗线,除非它们相互重叠或模糊参考字符。光线应从左上角以 45° 角射入。表面轮廓最好用适当的阴影显示。不允许使用纯黑色阴影区域,除非用于表示条形图或颜色。
(n) 符号。适当时,图形绘图符号可用于常规元素。使用这些符号和标记表示的元素必须在规范中充分标识。已知的装置应该用具有普遍公认的常规含义并在本领域普遍接受的符号来说明。经主管局批准,如果它们不太可能与现有的常规符号混淆并且易于识别,则可以使用其他未被普遍认可的符号。
(o) 传说。适当的描述性图例可在获得主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必要时由审查员要求以了解图纸。它们应该包含尽可能少的单词。
(p) 数字、字母和参考字符。
(1) 参考字符(最好使用数字)、图纸编号和视图编号必须清晰易读,并且不得与括号或引号结合使用,或包含在轮廓内,例如,圈起来。它们必须与视图的方向相同,以避免必须旋转图纸。参考字符应按照所描绘对象的轮廓排列。
(2) 字母必须使用英文字母,除非习惯上使用另一种字母,例如希腊字母来表示角度、波长和数学公式。
(3) 数字、字母和参考字符的尺寸必须至少为 0.32 厘米。 (1/8 英寸)高。不应将它们放置在绘图中以干扰其理解。因此,它们不应与线交叉或混合。它们不应放置在阴影或阴影表面上。必要时,例如指示表面或横截面,可以在参考字符下划线,并且可以在字符出现的阴影线或阴影中留下空格,以使其看起来清晰。
(4) 出现在多个附图中的发明的相同部分必须始终使用相同的标号表示,并且不得使用相同的标号来表示不同的部分。
(5)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出现在附图中。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标记必须出现在附图中。
(q) 引线。引线是参考字符和所指细节之间的那些线。这样的线可以是直的或弯曲的,并且应该尽可能短。它们必须起源于紧邻参考字符并延伸到所指示的特征。引线不得相互交叉。每个参考字符都需要引出线,但那些指示放置它们的表面或横截面的除外。这样的参考字符必须加下划线,以清楚地表明引线没有被错误地遗漏。引线必须以与图纸中的线相同的方式执行。见本节 (l) 段。
(r) 箭头。箭头可以用在行尾,只要它们的意思清楚,如下:
(1) 在引导线上,一个独立的箭头表示它所指向的整个部分;
(2) 在引出线上,与线接触的箭头表示沿箭头方向看的线所表示的面;或者
(3) 显示运动方向。
(s) 版权或掩码作品通知。版权或掩码作品通知可能会出现在图纸中,但必须放在代表版权或掩码作品材料的图形正下方的图纸视线内,并且仅限于印刷尺寸为 0.32 厘米的字母。至 0.64 厘米。 (1/8 到 1/4 英寸)高。通知的内容必须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例如,“©1983 John Doe”(17 USC 401)和“*M* John Doe”(17 USC 909)将受到适当的限制,并且根据现行法规,版权和掩码作品的法律充分通知分别。只有在§ 中规定的授权语言时才允许包含版权或掩码作品通知 1.71(e) 包含在规范的开头(最好作为第一段)。
(t) 图纸编号。图纸应在本节 (g) 段定义的视线范围内以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从 1 开始。这些数字(如果存在)必须放在工作表顶部的中间,但不能放在页边空白处。如果图形太靠近可用表面的顶部边缘的中间,则可以将数字放置在右侧。图纸编号必须清晰且大于用作参考字符的数字以避免混淆。每张图的编号应由斜线两侧的两个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个为图纸编号,第二个为图纸的总张数,没有其他标记。
(u) 视图编号。
(1) 不同的视图必须以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从 1 开始,与图纸编号无关,如果可能,按照它们在图纸上出现的顺序。用于在一张或多张纸上形成一个完整视图的部分视图必须用相同的数字后跟大写字母标识。视图编号必须以缩写“FIG”开头。如果在申请中仅使用单个视图来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则不得对其编号和缩写“FIG”。不得出现。
(2) 标识视图的数字和字母必须简单明了,不得与括号、圆圈或引号相关联。视图编号必须大于用于参考字符的编号。
(v) 安全标记。授权的安全标记可以放置在图纸上,前提是它们位于视线之外,最好在顶部边缘居中。
(w) 更正。对提交给办公室的图纸的任何更正必须是持久的和永久性的。
(x) 孔。申请人不得在图纸上打孔。
(y) 图纸类型。看 § 1.152 对于设计图纸,§ 1.1026 对于国际设计复制品,§ 1.165 用于工厂图纸,以及 § 1.173(a)(2) 用于重新发布图纸。
A. 目的
USPC 系统的设计分类表为美国设计专利的主体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组织。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针对“制造物品”的“装饰性设计”[35 USC 171],因此外观设计分类表促进了对已获得专利权的工业设计的有效访问。
B. 理论
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是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中公开和要求保护的工业设计的功能或预期用途的概念。具有相同功能的工业设计通常收集在同一个设计类中,即使个别设计可能在不同的环境中使用。
例如,座椅的专利设计被归类为 D6 类,家具,即使这些设计可能用于家庭、工作场所、车辆等。相同功能的工业设计进一步分类为特定的功能特征、独特的装饰外观、或形式。
C. 外观设计专利类别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分为 33 类主题: 美国设计课程
D1 食用产品
D2 服装和服饰用品
D3 旅行用品、个人物品、储存或携带物品
D4 刷具
D5 纺织品或纸场货物;片材
D6 家具
D7 其他未指定的用于准备或供应食物或饮料的设备
D8 工具和硬件
D9 货物包装和容器
D10 测量、测试或信号仪器
D11 珠宝、象征性徽章和饰品
D12 交通
D13 能源生产、分配或转换设备
D14 记录、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
D15 机器未在其他地方指定
D16 摄影和光学设备
D17 乐器
D18 印刷及办公机械
D19 办公用品;艺术家和教师资料
D20 销售和广告设备
D21 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
D22 武器、烟火、狩猎和捕鱼设备
D23 环境加热和冷却、流体处理和卫生设备
D24 医疗和实验室设备
D25 建筑单元和建筑元素
D26 照明
D27 烟草和吸烟用品
D28 化妆品和卫生用品
D29 安全、保护和救援设备
D30 畜牧业
D32 洗涤、清洁或烘干机
D34 材料或物品处理设备
D99 杂项
国家代码由两个字母组成(例如 GB),表示提交或授予专利申请的国家或组织。
阿尔巴尼亚
AP 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
AR 阿根廷
AT 奥地利
澳大利亚
B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比利时
BG保加利亚
BR巴西
加拿大
CH 瑞士
CL 智利
CN 中国
哥伦比亚
CR哥斯达黎加
CS 捷克斯洛伐克(至 1993 年)
CU古巴
CY 塞浦路斯
CZ 捷克共和国
DD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德国 德国
DK 丹麦
DZ 阿尔及利亚
EA欧亚专利组织
EC厄瓜多尔
EE爱沙尼亚
EG埃及
EP 欧洲专利局
ES 西班牙
芬兰
FR 法国
GB 英国
GC海湾合作委员会
GE格鲁吉亚
GR 希腊
GT危地马拉
香港香港 (SAR)
HR克罗地亚
HU 匈牙利
印度尼西亚
IE爱尔兰
以色列
在印度
IS 冰岛
IT 意大利
JP 日本
KE肯尼亚
KR 韩国(南)
李列支敦士登
LT立陶宛
卢森堡
LV 拉脱维亚
MA摩洛哥
MC摩纳哥
MD 摩尔多瓦共和国
我黑山
MK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MN 蒙古
MT 马耳他
MW马拉维
MX 墨西哥
我的马来西亚
NC新喀里多尼亚
NI 尼加拉瓜
荷兰荷兰
没有挪威
新西兰新西兰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PA巴拿马
PE 秘鲁
PH菲律宾
PL 波兰
PT葡萄牙
RO 罗马尼亚
RS 塞尔维亚
RU 俄罗斯联邦
SE瑞典
新加坡新加坡
SI 斯洛文尼亚
SK斯洛伐克
SM 圣马力诺
SU 苏联(苏联)
SV 萨尔瓦多
TJ塔吉克斯坦
TR土耳其
TT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W台湾
UAU乌克兰
US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Y乌拉圭
VN越南
W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YU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和黑山
ZA南非
ZM赞比亚
ZW津巴布韦